土地權利關係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向內政部請求處理時,應繕具副本 連同附件送達本府。本府應於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拒絕理由及 必要之關係文件,送請內政部審議。 前項審議於決議土地權利關係人為有理由時,本府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