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局或第四條之受託機構團體,得派員攜帶證件,進行珍貴樹木之調查
  、研究、保育、教育或宣導工作。
  前項工作之進行,需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會同或引導時,應
  先予通知;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有正當理由外,應配合會同或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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