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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