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前條申請所提文件不齊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齊者,由本府駁回之。
  本府應於本局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為獎勵之核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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