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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前條申請所提文件不齊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齊者,由本府駁回之。 本府應於本局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為獎勵之核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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