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8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面積狹小基地,其最小寬度、深度及面積符合下表規
  定者,准予建築:(如附表)
  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在編定使用前,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
      割完竣者。
  二、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在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臺灣省畸零地使
      用規則發布施行前,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者。
  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劃定逕為分割完竣者。
  前項建築基地騎樓部分,應計入最小深度,但不列入最小寬度及最小面
  積。
  應留設側院地區,其基地寬度減側院寬度之差,不得小於三公尺。
  臨接綠帶應退縮建築之基地,其退縮部分不計入最小面積,基地深度減
  退縮地深度之差,不得小於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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