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以資識別,並不得以國名、地名
為班名;其為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者,應冠以各該學校、機關、團體名
稱。
補習班在新北市轄區內,不得使用相同名稱。但相同之設立人或經商標使
用授權者,其班名得冠以連鎖加盟名稱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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