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以資識別,並不得以國名、地名 為班名;其為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者,應冠以各該學校、機關、團體名 稱。 補習班在新北市轄區內,不得使用相同名稱。但相同之設立人或經商標使 用授權者,其班名得冠以連鎖加盟名稱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