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攤(鋪)位之受讓人,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
織成為會員後,始得營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