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其
申請:
一、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二、現況之農業使用與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不符。
三、農業設施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
四、現況有妨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之情事。
五、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六、申請人經依本辦法第七條通知現場導勘,二次仍未到場者。
七、其他依法不予核定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