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其 申請: 一、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二、現況之農業使用與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不符。 三、農業設施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 四、現況有妨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之情事。 五、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六、申請人經依本辦法第七條通知現場導勘,二次仍未到場者。 七、其他依法不予核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