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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現場警戒指揮官應負責封鎖災害現場及內外圍警戒,強制疏散警戒區內人 車,同時劃定相關救災、救護車輛集結區,以維持救災、救護車輛進出之 動線,並應協調員警進駐後送醫院,協助醫院警戒及交通管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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