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所在地從事建築、開闢道路、公園、綠地或其他公 共工程,建設開發者應檢附施工及保護計畫書圖送本府核准並送新竹市議 會同意後始得動工。 前項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以原地保留為原則。但無法原地保留時,應擬具 移植與復育計畫書圖向本府申請移植,其所需費用由建設開發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