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樹木及綠資源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於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所在地從事建築、開闢道路、公園、綠地或其他公
共工程,建設開發者應檢附施工及保護計畫書圖送本府核准並送新竹市議
會同意後始得動工。
前項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以原地保留為原則。但無法原地保留時,應擬具
移植與復育計畫書圖向本府申請移植,其所需費用由建設開發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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