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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組織編制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學校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佐理員、書記;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 員,專任或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置專任會計員者,得置書記,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未置會計員者,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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