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除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及
會計、人事人員另有規定外,其餘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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