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館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
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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