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第一組組長。 三、第二組組長。 四、第三組組長。 五、第四組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