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第一組組長。
三、第二組組長。
四、第三組組長。
五、第四組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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