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
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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