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增設班舍時,應經本府核准後,始得增設,其距離不得超過原補習
班立案班址一百公尺,且實習場所應設於便利教學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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