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用地內應全部拆除之建築改良物其設有戶籍之現住戶,於限期內自行 搬遷者,發給人口遷移費,建築改良物因部分拆除需就地整建而暫行搬遷 者亦同,其補助標準依土地徵收遷移費查估基準第六點附表一規定辦理。 前項設籍期限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