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挖掘道路修建地下工事加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臨時搶修管線需挖掘道路,在尚未回填壓實前,應鋪蓋至少三公分厚之條
紋式鋼板,以維交通安全及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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