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頻管道使用許可期限至少一個月,最長不得逾三年。 前項許可期限屆滿時,纜線業者有繼續使用之必要,應於二個月前,依第 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並得免檢附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 。 第一項許可期限屆滿,纜線業者不再繼續使用時,應自行拆除寬頻纜線及 其相關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