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者得於認養範圍內適當地點依下列規定設置認養告示牌: 一、規格以一百公分乘以八十公分之面積為限。 二、數量以二面為限。 三、材質、內容、設置地點及方式等應由管理機關審定後始得施作。 前項認養告示牌於契約屆滿或終止之次日起十日內,應由認養者自行拆除 並回復原狀,逾期未拆除者,視同廢棄物,由管理機關逕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