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圈會員大會,由商圈所有店家及自願參加之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及依第十二條核准設攤之攤商組成,前述會員應設籍本 縣,遷離者註銷其會員資格。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但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經管理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之。如主任委員不為召集時,由五 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推選委員一人為臨時召集人,報經 執行機關同意後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