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商圈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商圈會員大會,由商圈所有店家及自願參加之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及依第十二條核准設攤之攤商組成,前述會員應設籍本
  縣,遷離者註銷其會員資格。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但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經管理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之。如主任委員不為召集時,由五
  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推選委員一人為臨時召集人,報經
  執行機關同意後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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