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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9條
橋梁跨越之河流每次洪水及漲水有超過警戒水位之虞者,營運機構應派員 檢查記錄其水位,勘查並繪圖紀錄橋臺、橋墩附近河床之狀態,以為養護 作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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