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款,由申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第一期撥款:於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應出具領據,並檢附申請書
    、經審議會審議通過送本府核定之補助計畫書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
    、工程委託契約書、監造報表、施工日誌、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
    之原始憑證,申請核撥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撥款:於工程竣工並查驗通過後六十日內,應出具領據,並檢
    附申請書、竣工書圖、更新成果報告、工程決算書、統一發票(收據
    )或合格之原始憑證、申請核撥剩餘補助經費。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除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外,得以影本代
之。
因故未能於第一項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
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前項申
請展期或經展期後已到期而未提出申請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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