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本府發給獎勵金時,舉發人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本府、本府消防局及其他機關對於舉發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消息、相
貌、身分資料、文書、圖畫或其他足資辨別舉發人之物品,應予保密;如
有洩密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
對於舉發人之舉發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閱覽或抄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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