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本特別稅應繳納之稅款,由地方稅務局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繳
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各代收稅款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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