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懸掛廣告物,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核准內容、地點及方式懸掛。
二、懸掛期間應派專人巡查管理,遇有傾斜、破損、脫落或其他足以妨礙
    公共安全等情形,應立即清除更新或依執行機關指示處理。
三、懸掛地點位於陸上颱風警報警戒區或強風特報區時,應於發布警報後
    四小時內自行清除,俟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等解除後,再恢復懸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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