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本縣縣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
分之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
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選委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鄉(鎮、市)別裝訂成
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選委會提出;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
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七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
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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