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廣告物違反下列規定者,視同廢棄物並由本府權責機關及鄉(鎮、 市)公所依相關法令處理: 一、未依第三條規定之期間設置或未於第八條規定之期限內拆除。 二、未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地點設置。 三、政見發表會或其他各種造勢活動未於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期限內拆 除。 四、未依第七條規定管理或有造成環境污染、損害於他人或致公物受損 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