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競選廣告物違反下列規定者,視同廢棄物並由本府權責機關及鄉(鎮、
 市)公所依相關法令處理:
 一、未依第三條規定之期間設置或未於第八條規定之期限內拆除。
 二、未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地點設置。
 三、政見發表會或其他各種造勢活動未於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期限內拆
   除。
 四、未依第七條規定管理或有造成環境污染、損害於他人或致公物受損
   之虞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