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
  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幼兒園提出說明。
  幼兒園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
  文件送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之幼兒園認申訴為
  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申評會。
  原措施之幼兒園屆前項期限未提出說明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第一項期間,於依前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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