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 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幼兒園提出說明。 幼兒園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 文件送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之幼兒園認申訴為 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申評會。 原措施之幼兒園屆前項期限未提出說明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第一項期間,於依前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