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幼兒園家長會應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三人至
  十一人,候補委員一人至三人,由家長代表互選之。
  前項家長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幼兒園中如有身心障礙幼兒,至少應推派一位家長為委員。
  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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