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提出異議之案件,由本府訂期以書面通知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進
行協議。協議成立者,依協議內容函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前項協議未成立者,由本府進行調處。不服調處結果者,應於收受調處結
果通知後十五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並於七日內將訴狀繕本送本府;逾
期未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登記。
前項調處,由本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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