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代表每二至四年改選一次,代表因故出缺一半以上時,應依原
  選任方式召開會議補選之,任期至原出缺代表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出缺未達一半時,不予補選,但自治組織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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