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之迴避,應依本法與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府或所屬機關為開發單位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而由
本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本府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
前條第一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
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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