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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