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管委會應負管理及維護之責,並研擬計畫,表明下列事項,送本府 審查: 一、委員會成員、組織章程及任務等基本資料。 二、徒步區名稱、範圍及設施。 三、該區交通、景觀植栽、環境、文物古蹟、鋪面、街道家具及相關附 屬設施管理維護計畫內容。 四、建議本府相關單位應配合事項。 五、申請特別許可於徒步區內作商業、藝文等活動使用、廣告招牌整體 設置及設施利用之內容。 六、其他事項。 前項計畫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由本府與管委會簽訂委託管理維護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