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徒步區管理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前條管委會應負管理及維護之責,並研擬計畫,表明下列事項,送本府
  審查:
  一、委員會成員、組織章程及任務等基本資料。
  二、徒步區名稱、範圍及設施。
  三、該區交通、景觀植栽、環境、文物古蹟、鋪面、街道家具及相關附
      屬設施管理維護計畫內容。
  四、建議本府相關單位應配合事項。
  五、申請特別許可於徒步區內作商業、藝文等活動使用、廣告招牌整體
      設置及設施利用之內容。
  六、其他事項。
  前項計畫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由本府與管委會簽訂委託管理維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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