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本園區場地及各項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遵守下列事
項:
一、視聽室人數不得超過容留人數(六十六人)。
二、申請人應負責活動期間之秩序及安全維護,並須派員至現場維護,其
指派維護人員須注意禮貌及態度。
三、使用視聽室時,每一迴路中的所有電器設備之電流量(包含啟動電流
量)應符合安全電流之上限。
四、未經文資處同意,禁止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或吊具等各項設備
,如需加裝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文資處同意。
五、因活動需要搭建臨時性展演設施,除應經文資處同意外,並依建築相
關管理規定申請許可。
六、本園禁止施放爆竹、煙火及使用明火及其他可能引發火災之行為;禁
止在地板、牆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設備上噴漆、書刻、打釘、
打樁或為其他毀損或破壞行為;禁止有挖掘、傾倒垃圾及生活用水之
行為。
七、使用戶外場地禁止接園區室內電源。
八、使用戶外場地禁止釋放氣球、施放風箏、陳列花籃、花圈或放置與活
動無關之其他物品。
九、活動期間申請人應維護場地之整潔,使用後應恢復場地之整潔及廢棄
物清運。
十、依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定進行音量管制,且禁止妨害園區參訪民眾休
憩及參觀品質。
十一、活動結束後,相關設備應於使用後一日內撤離園區,文資處不負保
管責任。
本園區場地之各項設施、設備如有毀損,應予修復;未修復者,文資處得
代為修復。若有滅失或不能修復者,申請人應照價賠償。
前項代為修復或賠償所需費用,文資處得自保證金扣抵,不足部分應向申
請人追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