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定惠來考古遺址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於使用期間屆滿時,回復本遺址原狀,並返還予文資處。
申請人得檢附保證金收據,向文資處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回復原狀者,文資處得自保證金中扣除回復原狀必
要費用後退還之;如有不足,並得請求申請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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