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交通義勇警察協勤派遣與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義交人員依本辦法協勤時,非經核准不得跨越轄區範圍。
協勤任務之執行,應指派義交大隊分隊長以上幹部執行任務交付,必要時
指派義交小隊長以上幹部擔任導(帶)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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