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之房屋標準價格,應依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規定之房屋種類、等級、耐用年數、折舊標準及地段增減率等事項調查
  擬定,經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評定後,由本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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