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應就家長委員中選出常務委員五人至七人,並由常務委員中推舉 一人擔任家長會會長,推舉一人至二人擔任副會長。幼兒園招收人數六 十人以下者,由學校家長會之家長代表互選之。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代表大會成立為止。 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