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幼兒園家長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應就家長委員中選出常務委員五人至七人,並由常務委員中推舉
  一人擔任家長會會長,推舉一人至二人擔任副會長。幼兒園招收人數六
  十人以下者,由學校家長會之家長代表互選之。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代表大會成立為止。
  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