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指定學校應依據第三條第一項所訂定事項擬訂實驗規範,報本府核轉教 育部核定,變更時亦同。 前項實驗規範,應依據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載明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 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中之各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