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市區道路人行道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認養人於認養期間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認養契約或其他相關規定者,管
理機關得終止認養契約,如涉及相關設施損壞,應予復原,且一年內不得
再申請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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