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如欲取消活動或減少使用預留之檔期,應於使用日五日前以書面通 知本府,違反者,保證金不予發還。但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承租人者,不 在此限。 如有天災或不可歸責於本府之情事,致設施場地無法提供承租人使用時, 除無息退還承租人所繳之費用外,承租人不得異議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