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景觀苗木生產專區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承租人如欲取消活動或減少使用預留之檔期,應於使用日五日前以書面通
知本府,違反者,保證金不予發還。但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承租人者,不
在此限。
如有天災或不可歸責於本府之情事,致設施場地無法提供承租人使用時,
除無息退還承租人所繳之費用外,承租人不得異議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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