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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托兒所應置所長一人,托嬰中心及課後托育中心應各置主任一人,綜理 托育業務,均應專任。所長或主任之下得分設教保、衛生、行政等部門 ,托嬰中心應增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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