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或提供、使用經主管機關公告特定 產品類別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 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前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 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