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案件獎勵金,按實收罰鍰金額日期統計,以每六個月核發一次為原則 ,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繳納金額、獎勵金額、核發日期及 領取日期。但獎勵金預算不足時,得俟後續預算編列程序及期程,彈性調 整核發檢舉獎勵金之頻率及方式。 罰鍰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者,得以每期實收罰鍰金額比例核發。 經核定發給檢舉獎勵金之案件,由執行機關通知檢舉人於三個月內領取獎 勵金,並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