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之排水溝渠與出水方向應配合該地區之排水系統設計。建築基地位
於公共設施未開闢完成地區申請規模達六戶以上或總樓地面積達一千平方
公尺以上者,申請建築時應經本市排水系統之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排水聯
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指定建築線證明書。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四、排水系統及公共設施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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