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特定行業除公司外,因違規經本府依法命令停業者,於依法恢復營業前,
停止受理其商號名稱及負責人變更登記。
經營特定行業之營業場所,因無照或違規營業,經聯合稽查小組查獲三次
或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涉及賭博行為者,自命令停業之日起三年內,該營業
場所同址再行設立特定行業之申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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