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行業除公司外,因違規經本府依法命令停業者,於依法恢復營業前, 停止受理其商號名稱及負責人變更登記。 經營特定行業之營業場所,因無照或違規營業,經聯合稽查小組查獲三次 或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涉及賭博行為者,自命令停業之日起三年內,該營業 場所同址再行設立特定行業之申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