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許可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其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事項有變 更者,應於變更前報請本府許可;其餘之許可立案事項有變更者,應於 變更後一個月內報請本府備查。但同條項第二款之地址變更,除門牌整 編外,視為兒童福利機構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