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已許可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其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事項有變
  更者,應於變更前報請本府許可;其餘之許可立案事項有變更者,應於
  變更後一個月內報請本府備查。但同條項第二款之地址變更,除門牌整
  編外,視為兒童福利機構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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