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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新營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申請人舉辦活動,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費使用場地: 一、社會慈善事業之活動,且其收入依相關法令充作慈善用途,有憑據可 稽者。 二、本府及主管機關主辦或與本府及主管機關合辦或協辦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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